问题 | 公共场所外放声音的相关规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 (七)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三)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四)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 (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六)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踩踏座席; (七)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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