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期限是否纳入审限 |
释义 | 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确定鉴定期限是否被纳入到审理期限或办案期限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期间包括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 法律分析 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确定鉴定期限是否被纳入到审理期限或办案期限之中。会扣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二、如何申请办理司法鉴定 1、委托 需要司法鉴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自己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3、鉴定实施30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三、司法鉴定所需材料 司法鉴定的种类有很多,不同种类的司法鉴定所需的材料的要求也不一样。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通常为:委托书、身份证、鉴定所需的样本和检材等。下面是委托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需提供的材料目录: 1、鉴定委托书; 2、案情; 3、被鉴定人身份证明文件; 4、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 5、重新鉴定的,应该在委托书中注明,并提供原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已作损伤程度鉴定的,应提供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原件或复印件。 6、需该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回避的,予以注明。 7、应注明委托鉴定材料的名称、数量。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规范、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实施办法、司法鉴定人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此外,司法鉴定机构还需要提交司法鉴定人名册、司法鉴定专用印章等物品。这些材料都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条件,必须齐全、真实、完整。 结语 在审理案件时,需要确定鉴定期限是否被纳入到审理期限或办案期限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会扣除的期间包括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因此,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查看案件审理期限或办案期限是否被扣除。 法律依据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12-19)\t第十三条\t药品行政保护期为七年零六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12-19)\t第二十一条\t向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和办理有关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03-02)\t第七十四条\t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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