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 |
释义 | 需要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具体办理单位是你所在城市的安全监督管理局。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设备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业负责人或作业执行人、监护人各一份,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收集交安环监察部存档,保存期二年。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证书需要从安全监管局下属培训机构考试。 高处作业人员基本要求如下: 1、凡参加高处作业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未经体检人员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穿软底鞋,并正确佩戴个人防具;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并不得低挂高用,施工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安全带是否栓牢; 4、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得失去保护,手扶的构件必须牢固; 5、遇有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监护人,无安全监护人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高空作业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 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2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3、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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