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药品、无菌医疗器械、药包材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及检验、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药包材的工作人员;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 (三)药品使用单位从事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制剂配制及其检验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市医药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在下列岗位的医药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一)药品、无菌医疗器械、药包材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操作、质量管理及检验、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养护、销售供应等直接接触药品、无菌医疗器械、药包材的工作人员;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直接接触药品、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 (三)药品使用单位从事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制剂配制及其检验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