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孙子有抚养爷爷的义务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祖孙之间具有抚养义务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被抚养或赡养人的父母或子女死亡或者无抚养或赡养能力主要是子女在未成年时父母双亡,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被抚养人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来承担抚养的义务。 (二)被抚养确实有困难需要被抚养,祖孙之间扶养关系的形成必须建立在一方确实有困难的基础上; 如果被扶养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或经济来源,完全能负担自身的生活所需,那么,就不能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其抚养义务。 (三)承担抚养的人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如果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义务人没有一定的抚养能力,那么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此外,如果被抚养人有多个人时,那么需要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 一、关于抚养义务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抚养义务的规定有: 1、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2、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子女有义务赡养和帮助父母; 3、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4、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5、禁止溺婴、弃婴等伤害婴儿的行为。 法律规定,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二、扶养和抚养的标准有哪些 扶养与抚养的标准如下: 一、扶养的标准是指父母或其他长辈对子女或其他晚辈的抚养义务,发生在不是同辈之间的,具体如下: 1、扶养关系的主体是扶养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扶养关系的内容包括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两个方面; 3、扶养关系的客体是扶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扶养义务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只有在扶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权利人才行使扶养请求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 二、抚养的标准是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是父母(或其他长辈)与子女(或其他晚辈)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存在的基础是血亲关系,存在与生父母对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之间,也存在于继父母对继子女之间,还有养父母对养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具有抚养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