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供给,健全义务教育经费足额保障机制,实行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设施设备标准化配置,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学区招生模式,优化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完善集团化办学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和配套的考核激励机制。 大学区招生和办学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关于开展2022年常州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专任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一)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专任教师(含中层干部,下同),应当进行交流轮岗。在流动范围之内的专任教师每6年须交流轮岗1次。其他自愿申请的教师,经学校同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进行交流轮岗。处于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因病不能保证正常工作、上年度考核不合格、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教师暂不交流。 (二)交流时间: 交流轮岗每学年组织1批,每次交流时限原则上为2-3学年。交流期满后如确需留任,可由双方学校及教师协商确定。 (三)交流比例: 参加交流轮岗的专任教师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5%,其中骨干教师(指具有市新秀及以上专业荣誉的专任教师)交流轮岗比例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同时,今年在文件当中还最新添加了交流轮岗的形式,由去年的4种扩充为了7种,同时对于片区联动的形式补充了具体的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