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法院传票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 |
释义 | 外国法院传票的送达方式包括依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通过外交途径、由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适用电子送达的情形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开庭传票等,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送达的主体是法院,接受送达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文书主要是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被告在外国法院传票怎么送达 (一)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即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我国外交机关,由我国外交机关转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再由其转送该国的外交机关,然后由该国外交机关将诉讼文书转交给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最后由法院将其送达受送达人。 (三)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对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可以由我国司法机关直接委托我国驻当事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设在我国的代表机构送达。 (六)邮寄送达。在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邮寄送达。 (七)公告送达。在以上几种送达方式都不能采用时,可以通过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的即视为送达。 二、适用电子送达的情形有哪些 新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该条款的但书内容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即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开庭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等均可以适用;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只要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应尽量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三、送达的特征 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的主体必须是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或者他们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都不叫送达,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 接受送达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法院在诉讼外或者虽在诉讼中,但是是给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发送或报送材料,如上下级法院之间递送案件材料就不是送达行为。 送达的文书主要是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在诉讼中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主要有:判决书、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反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各类通知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传票、调解书、支付令等。送达其他文件不能叫送达。 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结语 在外国法院传票送达方面,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依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等。此外,适用电子送达的情形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开庭传票等,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送达的主体是法院,接受送达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文书主要是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只有依法进行送达,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章 送达文书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送达文书 第二十二条 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送达传票、通知书、起诉书、判决书和其他司法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送达司法文书,不代表对外国司法文书法律效力的承认。 请求协助送达出庭传票的,应当按照有关条约规定的期限提出。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应当至迟在开庭前三个月提出。 对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接受讯问或者作为被告人出庭的传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负有协助送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四条 【涉外票据及其法律适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八条 【票据行为的准据法】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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