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转让证明书补发的提醒 |
释义 | 商标转让证明书补发的注意事项:申请人信息与现注册人保持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与原证明一致;如补发与变更同时办理,以变更前注册人名义提出;如原注册人印章作废,需提供工商部门证明。相关法律规定:转让申请需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后发证并公告;如未一并转让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局通知限期改正,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需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分析 商标转让证明书补发有什么注意事项 1、补发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明一致。 2、如果补发证明与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补发证明申请应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 3、如果原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已经作废的,在补发证明申请书上加盖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的印章,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拓展延伸 商标转让证明书遗失补办的注意事项 商标转让证明书是商标转让的重要凭证,如果不慎遗失,需要及时进行补办。在补办商标转让证明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及时报案,向相关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次,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原商标转让证明书的复印件等。同时,缴纳相关费用,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请。最后,耐心等待审批结果,如有需要,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多帮助。补办商标转让证明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确保证明书的完整性对于商标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结语 商标转让证明书补发需注意事项: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注册人一致,商标号、类别与原证明一致。若同时变更注册人,应以变更前名义提出。如原注册人印章作废,需提供变更后印章及工商部门证明。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转让需提交申请书,经核准后发证并公告。未转让相同或类似商品商标,商标局将通知限期改正,逾期视为放弃。补办转让证明需报案,准备完整申请材料并缴费。审批结果需耐心等待,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保护商标权益,确保证明书完整性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七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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