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所需材料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取金额暂不填写)2申请人身份证(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3原籍户口簿(复印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缴存单位出具或提供失业、下岗证) 二、提取流程 1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相关提取指南或登录下载《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 2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需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提取材料至我中心营业大厅审核;3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公积金中心一楼营业大厅审核后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如转入单位结算户次日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开出转帐支票。 三、提取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的需提取夫妻双方身份证;用A4纸复印一份。 2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办理销户提取,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果没有劳动关系证明原件职工需到单位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户口薄(集体户口应提供户口卡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如果户口卡上没有盖章的必须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户口证明信息一致)。提取额度时限为: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提取手续,业务办理完成后,将支票递交出纳柜台,正常情况下将于三到五个工作日之内到账,如有意外,出纳柜台将会通知单位经办人。 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