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只能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争议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判决的活动。根据规定,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