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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释义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复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就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及其基本情况应当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法人或其组织的要写上具体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2.复议原因。提醒大家,行政复议书中要简单说明一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
    3.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这些在复议决定书中应予以体现。通常以“申请人称和被申请人称”两部分组成,也就是说,先由申请人提出问题,被申请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依据,再由复议机关作出对错评判的一般程序。
    4.本机关查明部分。这部分是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它是复议机关如何解决复议参加人之间的行政争议的基础,但要简明扼要,突出针对性。
    5.本机关认为部分。这部分是复议决定书主文,必须做到简明、准确、合法,但不宜作过多的论证。同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和给予任何选择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和执行上的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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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6: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