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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几种不同制度
释义
    (一)法定继承依遗产所在地法。法定继承依遗产所在地法,这是一个古老的解决冲突的规则,是封建社会严格的属地主义原则的结果。这一冲突原则最先由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认为继承的主要问题是财产,有关继承的问题与遗产所在地的社会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处理遗产关系问题,应根据遗产所在地法解决。这种继承依遗产所在地法,在封建社会时期国家间经济联系不发达的情况下,由于遗产所在地比较单一和集中,它往往同时也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和国籍所在地,这样法律的执行和适用都不存在多大的困难。然而,随着商业经济进一步发展,动产在财产中的比例愈来愈大,作用日益重要。在涉外继承的法律关系方面,遗产往往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且动产也往往分散在几个地方或不同的国家。如果涉外继承关系一律适用遗产所在地法,不仅不符合国际间经济联系的需要,而且也给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带来很多困难。因此,“继承依遗产所在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目前除南美的巴拉圭和乌拉圭等国家采用外,其他国家都不采用了。
    (二)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区别制的实践源于欧洲封建社会,是在封建土地所有权基础之上,地域观念得以强化,以保护土地分封制为主要宗旨的封建法律十分注重对土地及其他不动产的控制,由此决定了不动产继承的准据法不可能是不动产所在地习惯法以外的法律。另外,由于动产继承在那时远不如不动产继承那样具有巨大的财产利益和政治重要性,同时受客观条件的制约,若对分布在各处的每一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必然会在动产的清理和转归等问题上产生很大的困难;加之受“动产随人”、“动产无场所”观念的影响,动产继承受一个单一的法律即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的支配也是一种现实、必然的选择。目前,采用区别制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俄罗斯、法国、泰国及一些美洲国家。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236条规定:“所有人死亡时未留遗嘱,其土地权益的转移,依土地所在地法院将于适用的法律。”
    (三)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不问财产所在地之异同,也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由于各国法律对属人法的不同规定,在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时又分两种情况:大多数国家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只有少数国家适用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法。前者有日本、德国、波兰等,如《日本法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后者有秘鲁、挪威、阿根廷等国家。如秘鲁《秘鲁民法典》第2100条规定:“继承,无论遗产在何国,只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同一制源于罗马法中的“概括继承主义”,这种继承制度强调,除了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务和财产上的所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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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3: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