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解除的法定情形: 1、生母与继父、生父、继母婚姻期间,因生父母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所有权,与生父、生母、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继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收回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拟血亲关系自然解除; 2、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受过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仍由生父母抚养,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自然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