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继子女有哪些的条件 |
释义 | 继承儿童的条件和材料有哪些? 1、儿童继承,收养人以下条件下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收养。 (1)失去父母的孤儿; (2)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子女。 2、儿童继承,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弃儿找不到父母的,不受收养人没有子女、收养一个的限制。配偶收养子女,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有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 3、子女继承后,收养人拟收养子女的材料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生育子女必须复印子女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是否有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收养人常住地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未出具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为a4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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