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侦第二次后该怎么走?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中的补充侦查制度。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可以选择撤案处理。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应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补充侦查结束后,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原侦查部门处理,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法律分析 第二次退侦后,检察院会根据情况决定如何处理案件。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应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二、补充侦查结束后怎么处理?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分析研究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拓展延伸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是常见的一种补充侦查方式。补充侦查后,检察院或者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以确定案件是否达到起诉的条件。对于补充侦查后的起诉,需要满足一定的起诉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将案件移送法院。法院在接到案件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需要依法审理案件,如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数罪或一罪等,最终作出有罪或无罪、有罪或轻罪等判决。 补充侦查并不等同于重新起诉。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如认为案件仍符合起诉条件,将案件移送法院继续审理。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将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总之,在补充侦查后起诉,需要满足一定的起诉条件。检察院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有罪或轻罪等判决。 结语 总结:在二次退侦后,检察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如何处理案件。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可以选择撤案处理。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应自行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在审查补充侦查结束后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补充侦查结束后,检察院将根据不同情况处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并对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定性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三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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