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终止情况,监护关系将不再存在。如果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则应重新指定监护人。监护关系将终止在以下情况之一下: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的终止。监护关系终止后,如果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则应依法确定另一位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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