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应怎样认定 |
释义 | 下列情况认定为虚假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一、打欠条需要按手印吗 打欠条可以按手印也可以不按,欠条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由欠款人亲自书写或者签字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可不可以起诉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可以起诉。 在证据认定上,通常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虽然只有提供借条一个证据,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按照交易习惯,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而对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如其仅提供借据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则要综合判断:要审查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方面的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人证言及双方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通过逻辑推理,运用生活常理判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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