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小朋友在幼儿园磕伤,幼儿园有责任吗 小朋友在幼儿园磕伤,幼儿园可能有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判断。一般是学校或者造成伤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学校与打人者一起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由打人的同学承担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要造成损害。仅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损害既有金钱等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还有精神上的损害。找法网提醒您,只有存在损害才能体现出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他人。 2.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三种;一是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 知识产权 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 三、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都有: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