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执行转破产规定 |
释义 | 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实行申请主义,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被执行人破产。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我国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实行申请主义,即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拓展延伸 最高法院就破产执行规定作出解释 最高法院就破产执行规定作出解释,旨在明确破产程序中的执行环节,确保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破产执行规定包括债权申报、财产调查、财产保全、债权清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一解释的出台将有助于加强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案件的高效审理和债务的及时清偿。最高法院的解释为破产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 结语 最高法院就破产执行规定作出解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这一解释的出台将加强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破产案件的高效审理和债务的清偿。最高法院的解释为破产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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