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屋抵押权优先权受偿权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出售抵押财产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前未登记的赔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抵押财产在签订抵押合同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登记抵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