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怀孕多少月到社保局备案? |
释义 |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章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有哪些规章有哪些;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应该在确定怀孕后即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有多项产前检查是可以报销的。社保满一年才能报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章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用人单位未按规章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章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章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章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章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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