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家界居住证办理流程 |
释义 | 张家界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包括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民警审验材料和居住登记信息,派出所基础副所长审核,派出所窗口制证。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张家界居住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办理张家界居住证的条件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 法律分析 张家界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及张家界州公民及车辆信息申报与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2. 社区民警审验材料和居住登记信息; 3.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居住登记不满半年,社区民警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及领证时间,并及时将申请人的居住信息录入系统。 4、符合条件的,派出所基础副所长审核; 5、派出所窗口制证。 “过渡期”居住证遗失补领和到期换证换证均按申领新证模式办理。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张家界居住证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公民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或公安机关通过采集、共享等方式获取的居住、从业信息已满半年的。居住、从业信息登记起始时间全市跨区县市认可,居住或从业登记信息处于非连续状态的,只要在张家界州警综平台曾经登记为流动人口或从业人员,登记时间与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间间隔达到6个月的,即可办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拓展延伸 张家界居住证的办理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1. 在张家界市实际居住且办理了居住登记满六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 2. 在张家界市实际居住且办理了居住登记满六个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已满十六周岁的居民。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申请人应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办理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办理居住证后,非张家界户籍居民仅能在张家界市内居住,且不能在张家界市内办理相关政务事项,如就业、教育、医疗等。因此,在满足办理条件后,应及时办理居住证,以便享受相关权益。 结语 张家界居住证的办理流程包括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及张家界州公民及车辆信息申报与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民警审验材料和居住登记信息,符合条件的派出所基础副所长审核,派出所窗口制证。符合条件的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公民主动向派出所申报或公安机关通过采集、共享等方式获取的居住、从业信息已满半年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九条\t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三条\t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十三条\t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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