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一下情势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
释义 | 1、必须有情势发生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针对合同而言,乃是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可见,情势首先是一种客观事实,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无关。主要应适用合同履行不能和合同目的不达的情况,且对于哪些情况属于情势还应当从合同的性质、目的等方面入手,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的特定物灭失就足以构成情势变更,赠与物的价值变化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在买卖合同中,种类物的灭失并不一定导致合同解除,而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发生剧变却可以构成情势变更。 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关系消灭以前这是情势变更适用的时间条件,也有学者表述为“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合同关系消灭以前(履行终止以前)。”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是规定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还是规定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引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免除责任的时候,负有证明情势变更非因自己的主观过错而发生的举证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情势变更原则是在无法采取其它救济手段的情况下才适用的,所以这里的“当事人”,不仅指双方当事人,还应当包括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即只有当情势变更的发生既非当事人引起,也不可归责于第三人时,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否则,应当由引起情势变更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情势变更的发生虽然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但是合同双方应当负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否则,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这又可以分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预见到情势变更事宜的情形,这表明当事人愿意承担情势变更的风险,自然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许多交易行为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例如股票、房地产等。在这种高风险、高投机的交易过程中,即使发生了出乎当事人预料的行为固有风险,也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二是当事人虽然事实上虽然没有预料到,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可以预见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而不能主张适用情势变更。三是情势变更在客观上仅能为一方可以预料的情形,那么对善意的不能预料的相对方应当允许主张情势变更原则。四是可以预见到情势变更的一方已经预见到将来发生情势变更必定会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却仍然与相对方签订合同的情形,则应当认定可以预见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对相对方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5、因情势变更而使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