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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变更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哪些
释义
    单位变更劳动关系的情形: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2、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一、劳动者离职时应得经济补偿金的20种情形是什么
    劳动者离职时应得经济补偿金的20种情形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4.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6.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7.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0.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时终止,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什么讲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5)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具体是怎样的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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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6:0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