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栋楼能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取决于该栋楼是否属于一个单独的物业管理区域。 1.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并未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而是授权法律、法规来规定。 2.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国务院制定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实施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七条规定,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该指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根据以上规定,单栋楼能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取决于该栋楼是否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