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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会加重刑罚吗
释义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因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发回重审的仍然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当然,检察院抗诉的除外。
    一、自诉案件上诉人可以上诉吗
    1、在自诉案件中,受害人,即自诉人,也就是原告,有上诉权。
    2、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所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告只可以就民事判决部分进行上诉,不能就刑事判决部分上诉,所以,如果所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告上诉的,只是对事部分的上诉,不会加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的刑罚。
    3、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的,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则不管是对刑事判决部分还是民事判决部分上诉,或是同时对刑事及民事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都不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其含义包括: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地189条第3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三、上诉不加刑适用范围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3)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4)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5)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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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