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公婆名下,不应以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为认定依据,应以实际权属为准分割。证书推定产权人为公婆,但若夫妻不承认共同财产,法院不能处理。 法律分析 1、房屋登记在公婆名下,如果公婆承认该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出资的,即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老人名下,那么,该房屋的真正权属不应以房屋权属证书上的登记为准,而应以事实产权为认定依据。因此,该房屋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房屋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名字,从证书的公示、公信效力来看,一般推定该房屋的产权人为夫妻一方的父母。同时,如果夫妻一方和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人不承认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就不能将该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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