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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存在的问题
释义
    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时存在的问题:一、在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不利时,相对方随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从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二、在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因对方当事人故意改变住址及联系方式,或者故意躲避解除权人而使解除权人的解除通知无法到达对方。三、在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即使解除权人的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对方即不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也不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更不愿意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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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7: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