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杰一案如何判决的 |
释义 |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高杰等49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等,数罪并罚,判处主犯高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41.5万元,并对高杰限制减刑;判处被告人饶知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王中华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5.5万元。其余4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一名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高杰等35人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高杰不断招揽同乡、整合其他黑恶势力,有组织的实施了一系列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高杰为组织、领导者,以饶知清、王中华等人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争夺势力范围,2000年7月,高杰纠集饶知清等数百人,与当时以彭育生(已判决)为首的黑恶势力数百人,在龙华村委附近摆场示威、聚众闹事,双方各持鱼叉、钢管、铲子、木棍等工具斗殴,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 为排挤、报复对立的黑恶势力组织,2000年12月,高杰组织多人向彭育生开枪致其腿部中弹倒地,继而持刀砍伤彭育生。2001年5月,高杰指挥饶知清、王中华等多名组织成员持枪、刀追砍谢某某,致其死亡。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个人实施了数十宗暴力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1人死亡、1人重伤、27人轻伤、轻微伤,在龙华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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