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协议离婚应当共同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询问有关情况。 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