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在哪办理 |
释义 | 夫妻双方如果对离婚相关问题协商一致,那么需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及相关材料,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一、婚姻登记机关是哪些 登记机关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是: (1)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4)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 (1)办理婚姻登记; (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4)宣传民法典律,倡导文明婚俗。 二、婚姻登记在哪里办理呢 结婚登记应当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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