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芜湖市低保申请条件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员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需要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2、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3、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