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离婚,三岁以下孩子抚养权归谁? |
释义 | 在对待未满三岁的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会根据双方情况作出判决。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都有要求抚养的权利,但有一方具备以下条件时会被优先考虑:已绝育、子女与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包括经济、住房、收入、文化、品德、照顾子女程度等因素。经济条件不是唯一决定因素,父母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更为重要。 法律分析 两周岁以下,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上的,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把孩子判给适合子女健康成长的一方。你说的“不满三岁”语义有点模糊,半岁和两岁半都可以说是“不满三岁”,你说的意思是两周岁以上不到三周岁吗,那样就看父母双方谁的情况更适合抚养子女健康成长了。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S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则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条件、住房条件、收入、文化、学历、修养、品德、性情、对子女的照顾及亲密程度、现有生活环境等因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环境,现有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较高的文化修养,高尚的道德品行,良好的性情,能给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给予子女较好的教育,无疑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而,当一方的综合条件和综合素质优势明显时,则应优先考虑子女由该方抚养。但在实践中,“唯经济论”的现象必须值得重视。我们不否认较好的经济条件和收入,会给子女较好的生活环境,但较好的经济条件和收入并不一定就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更为重要。一方的经济条件就那么重要?其实不然。 结语 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抚养能力,法院将根据孩子的年龄确定其生活归属。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应跟随母亲生活;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将孩子判给适合其健康成长的一方。在此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条件和住房环境,还要重视父母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方式。因此,综合素质和综合条件的优势将成为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经济条件并非唯一决定因素,父母的道德品行和教育方式同样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