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棚户区改造 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一是1: 1.5的面积置换;二是房屋重置成新价格,这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三是其他的搬迁奖励。关于面积认定,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定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请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免征涉及的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 3、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 的税收优惠政策。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6、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 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效果。 7、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