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强奸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可以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14岁以下16岁以下的强奸妇女,包括强奸幼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妇女在共同犯罪中教唆、帮助他人强奸的,应当以强奸罪共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过,2000年2月24日生效的《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14岁以下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条、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视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将统一以强奸罪适用,取消奸淫幼女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