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的哪些部门合并和新建?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一、组建自然资源部,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二、组建生态环境部,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三、组建农业农村部,不再保留农业部四、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五、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六、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七、组建应急管理部,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八、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九、重新组建司法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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