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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公证书派出所不添曾用名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如果无低档能够证明有过曾用名,可向派出所的上级单位进行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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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