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公开哪些内容? |
释义 |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事项需要通过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方便公众知晓的方式,在申请人要求下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政府机关应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事项需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方便公众知晓的方式,在申请人要求下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政府机关应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拓展延伸 政府机关应如何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对于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事项,政府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快作出规定。 政府机关应当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行政管理措施、财务预算、决算、土地供应、房屋租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安全保卫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事项。 政府机关应当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包括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公开。同时,政府机关还应当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期限,以便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 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0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监督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依法向政府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并政府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1条的规定,定期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更新。更新政府信息时,政府机关应当及时删除或者更改不准确或者过时的政府信息。 结语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事项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这些途径包括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方便公众知晓的方式,在申请人要求下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政府机关应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因此,公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也应当积极履行公开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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