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是员工非自愿离职,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一般规则:N是指按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计算基数是员工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津贴等)。“代通知金”是指如果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不提前通知,而是临时通知,所以用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来替代提前通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