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离岸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三章 部门分工和流程 第四章 授信调查和授信审查 第五章 授信管理 第六章 币种、期限、利率、费率 第七章 其他 上海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客户市场的开拓,延伸对我行授信客户的服务,总行获人民银行核准并委托你行开办离岸授信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三章 部门分工和流程 第四章 授信调查和授信审查 第五章 授信管理 第六章 币种、期限、利率、费率 第七章 其他上海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客户市场的开拓,延伸对我行授信客户的服务,总行获人民核准并委托你行开办离岸授信业务。现将《交通银行离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行尚无开办离岸授信业务的经验,离岸授信业务宜遵从循序渐进的原则,目前你行可开办的离岸授信业务包括: (一)贷款业务,目前暂指短期外汇贷款、中长期外汇贷款、银团贷款等; (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目前暂包括开证、进出口押汇、提货、出口业务中即期付款交单项下融资; (三)外汇担保,目前暂指各类具有贸易背景的外汇担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付款担保、关税担保、完工担保、质量担保、维修担保、来料加工担保等。原则上,我行不为客户提供注册资本项下的融资或担保,不办理无贸易背景的融资或担保业务。 二、你行办理单个客户离岸授信业务的权限暂为6000万美元。 三、你行应定期分析离岸地经济发展趋势,及时制定、修改离岸业务抵押细则,确定我行可接受的抵押品范围及抵押率。 四、离岸授信业务的特性,决定了我行无法直接对授信客户进行调查和管理,因此,你行应积极与海外分行达成稳定、持久的业务合作关系,依托海外分行建立畅通的资信调查渠道,并委托其对有关客户进行咨询和查询、资料收集、函件的转递、诉讼代理等。 五、你行应重视研究离岸业务所在地的金融法律、法规,及时考察、指定有实力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客户进行会计审查、法律审查及资产评估工作,为我行进一步的授信审查和评估提供真实性保证。 六、你行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离岸授信业务操作细则,及时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备案。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授信管理部联系。 附:交通银行离岸业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银行离岸业务,防范授信风险,推动离岸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人民银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交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批复》、《离岸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我行有关业务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岸授信业务包括人民银行批准我行开办的外汇贷款、国际贸易融资、外汇担保、与我行授信业务有关的避险工具等,具体由总行授信管理部核批。 第三条 离岸授信业务纳入我行客户综合授信管理范畴,实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任何由保证金、我行离岸存款质押作保证的授信业务不占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分为循环信额度和一次性授信额度,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其额度可在授信期内多次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只能一次性使用,到期收回,适用于与我行新建立授信关系的客户、银团贷款或临时授信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总行及人民银行和总行批准的分行。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申请离岸授信业务的对象为非居民法人,暂不受理个人的授信申请。 第六条 申请离岸授信业务的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人民银行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要求的非居民(以下统称申请人)。 2.申请人的经营地应在我行海外分行所在地。 3.申请人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与我行境内外分行有着较为密切的业务往来关系,信誉良好,但银团贷款除外。 4.已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三年以上,信誉良好,且没有发生任何违反当地法律的情况。 5.申请人在所在地的其他关联公司或资产经营状态正常,不存在破产或资不抵债的情况。 6.经我行评估,信用等级在6级以上,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能够提供我行接受的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在我行存款质押作为保证; (2)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和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业务。 7.申请人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人或抵(质)押品。 8.已在我行开立离岸账户。 第三章 部门分工和流程 第七条 上海分行受总行委托,按总行对上海分行下达的权限内全面负责离岸业务的市场营销、授信审查、额度核定、业务报批、业务处理、账户管理、风险评级、授信后管理以及授信余额到期的催收、风险业务重组、坏账核销等。 第八条 上海分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日常授信业务的市场营销、受理授信客户的授信申请并进行授信调查、向授信管理部报送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调整意见、落实授信条件、授信余额管理、授信到期的通知与催收、重组方案的提出及实施;公司业务部门向授信管理部门报送的授信材料应包括: 1.申请人在他行往来的信誉记录; 2.公司章程、合同; 3.授信调查报告; 4.申请人过去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说明; 5.申请人有关贸易合同或文件; 6.担保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说明,和/或抵(质)押物清单,抵(质)押的评估报告; 7.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上海分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审查公司业务部门提出的授信调查报告和授信额度调整意见,提出授信方案包括授信品种、额度、期限及授信条件等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有权签字人或总行审批;报总行审批时,除第八条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 1.授信业务送审表; 2.贷审会记录; 3.信贷人员尽职确认书; 4.总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上海分行放款中心负责审查授信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授信业务操作进行确认,并配合授信后业务监控。 第十一条 上海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离岸业务的风险重组审查、坏账核销、风险资产的管理、监控、法律合同文本的审定等。 第四章 授信调查和授信审查 第十二条 授信调查及授信审查应着重对申请人申请离岸业务的合法性、申请人和担保人经营财务风险、业务操作风险、担保品评估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核。 (共计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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