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罚款20-50元交警进行批评教育。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3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50元罚款。 一、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新车出口销售的; 4、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5、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经主管部门确认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