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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北省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河北省最新的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规定,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土地所在乡(镇)前三年耕地年平均产值的5至8倍,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土地所在乡(镇)前三年耕地年平均产值的3至5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对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为前三年所在乡(镇)耕地年
    法律分析
    河北省最新的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第三十八条,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土地所在乡(镇)前三年耕地年平均产值的5至8倍。
    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土地所在乡(镇)前三年耕地年平均产值的3至5倍。第三十九条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对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为前三年所在乡(镇)耕地年平均产值的4至6倍。
    征收闲置土地的,不予发放安置补助。根据通知,土地补偿费的20%属于集体经济组织,80%属于土地所有人或按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民;没有土地使用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土地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苗木的,应当对上述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人分别给予补偿。地上物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市政府制定,青苗补偿按征地时该季节农作物产值计算。土地征用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一次性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一)起草机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起草依据:土地登记资料、实地调查结果、核定的征地补偿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苗木补偿、附着物补偿等。
    拓展延伸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标准的通知》(冀政发〔2020〕号),河北省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安置后,按照原征地标准(包括征地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30%给予补助,每公顷被征地农民安置后,再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给予补助。
    然而,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被征地农民工作的通知》(冀政发〔2020〕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河北省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标准调整为:被征地农民安置后,按照原征地标准(包括征地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35%给予补助,每公顷被征地农民安置后,再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给予补助。
    因此,根据最新规定,河北省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标准有所提高。
    结语
    农民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最新规定,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土地所在乡(镇)前三年耕地年平均产值的5至8倍,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土地所在乡(镇)前三年耕地年平均产值的3至5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前三年所在乡(镇)耕地年平均产值的4至6倍。征收闲置土地的不予发放安置补助。土地补偿费的20%属于集体经济组织,80%属于土地所有人或按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民;没有土地使用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承包土地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2019-08-26)\t第六十六条\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7-02)\t第三十四条\t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田水利条例(2016-05-17)\t第十四条\t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田水利规划,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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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