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分红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俗称“干股”。 分红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分红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分红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分红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仍定为瑕疵股份。 只要赠股协议合法,就享有赠股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如果分红股股东通过公司 股东变更 ,在工商局登记备案,则会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