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换押手续是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变更的必要步骤。根据规定,办案机关在移交过程中应填写《换押证》,接收机关在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并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在办理换押手续时需在接收或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若羁押期限延长或重新计算,需书面通知看守所并重新办理证件。此外,换押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法律分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2、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或者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在接收机关或者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 《提讯证》或者《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用完续办。 3、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的,如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的,以及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后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注明改变情况及新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提讯证》或者《提解证》。 4、办案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或者《提解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解。 5、《换押证》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目前我们国家关于换押这方面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一旦是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之下,都是需要办理换押的手续的,在进行提交的时候应当填写换押证,需要在换押证上加盖公章,并且随案移送的。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刑事诉讼程序,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在办理换押手续时,应在接收机关或送押机关的《提讯证》或《提解证》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办案部门改变时,应书面通知看守所并重新办理《提讯证》或《提解证》。办案人员凭有效证明和身份证明提讯、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请注意,换押证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法律文书制作逮捕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执行逮捕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未能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将执行情况和未能抓获的原因通知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的,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逮捕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力量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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