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四条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第十五条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法律主观: 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领取按如下规定: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因为各地经济水平的不同,目前各地的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会有所不同。具体金额可拨打当地社保局电话12333进行免费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