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合同为何是实践合同? |
释义 | 实践合同是除双方意思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包括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和自然人借贷合同。定金合同是为保证主合同履行而签订的担保合同,未履行债务不得返还定金;保管合同是交付物品保管的合同,保管人须保管寄托物并返还给寄存人;自然人借贷合同需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 法律分析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抵作价款。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否则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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