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利弊分析 |
释义 | 固定总价合同是一种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形式,价格一经约定即不再变化。该合同解决工程价款问题的方法包括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参照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以及委托鉴定机构确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化等。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小、工期短、环境稳定、设计明确、风险小的项目。合同中应明确调整方式和方法。 法律分析 一、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区别 1、固定总价合同: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2、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二、固定总价合同怎么解决工程价款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3、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 三、固定总价合同还能收管理费吗 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当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发生偏差、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时应予以调整。调整的方式、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适用范围: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期限短(1年以内)。 结语 固定总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形式,价格一经约定后不再调整。对于工程价款的调整,应根据合同约定或参照相关标准进行单独结算。当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发生变化或超出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应进行调整。管理费的收取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小、工期短、环境稳定、工程设计明确、风险小、投标期充足、合同条件清晰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承揽合同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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