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法关于合同的解除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受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有权解除企业与他人订立的合同,范围为“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以,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后,那么管理人就无权解除合同了,管理人在针对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时,必须通过合理、明确的方式予以表达,且不能滥用权利故意造成相对人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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