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腾讯电子签法院认可吗 |
释义 | 今年,电子签名继政策红利后,迎来发展元年,各类“线上办公、线上政务、线上教育、线上销售”已成常态,作为“线上”化核心环节的电子签名,正在从政府机关、国企单位向地产、互联网教育、医疗、金融、高校等各个行业普及应用。 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也成为组织迫切想要了解的核心问题。下面,将从基本法律、政策、普及应用情况以及法院判例等多个方面,帮助大家全方位解读电子签名法律有效性: 一、电子签名的法律及政策依据在国家的积极推广下,地方政府、各级国家机关纷纷响应号召,出台政策、部署实施、号召应用,为电子签名普及注入了有效的政策动力。 1、法律层面 1999年至今,国家逐步完善电子签名应用领域法律文件,《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密码法》的相继出台,为电子签名普及应用奠定法律基础。 (信息整理自官方公布内容) 2、法规及政策层面 1)各级国家机关 公安部、工信部、司法部、教育部、住建部、最高法院、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税务局、人社局、教育部、统计局、海事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0多个国家机关纷纷出台政策推广应用电子签名。 2)各级地方政府 北京、上海、广州、浙江、江苏、江西、安徽、山东、重庆、福建等多地政府纷纷制定电子签名应用政策,将电子签名落实到具体政务中去。 3)各类新闻事件 2017年至今,电子签名多次在各类大型会议现场被国家机关点名推广。 (信息整理自网络公布内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需符合的条件: ①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②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③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④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结合上述规定,合法有效的电子签署行为应该符合“真实身份、真实意愿、防篡改”要求。 除此以外,各地政府出台的有关电子印章的规定中对电子印章本身的规范性做了进一步要求,主要包括电子公章图形化特征需与实物印章保持一致,电子职务章及电子私章印需与真实姓名完全一致。 二、电子签名的申请和使用 1、电子签名申请条件 在电子签名申请和使用过程中,除非按照地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申请要求,在政府指定机构(如北京、江苏地区)或网络申请通道(如上海地区)申请外,各大组织可以通过可靠的电子签名平台申请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结合当前司法实践案例,建议最好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因为,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具有认证能力,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在审判过程中对文件真实性的判断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在认证时,申请人还应该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资质进行核实。据工信部公示信息,目前全国共有48家具备电子认证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各大组织可以通过任意一家完成“身份认证”。 目前,契约锁已经联合多家CA数字认证中心,为企业及个人用户提供实名认证服务,通过颁发不可篡改的数字证书确保网上签署身份合法、有效,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电子签名使用范围 目前,除了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等不适用以外,其余业务普遍适用电子签名。 随着国家各级政府的积极推广应用,电子签名已经逐渐从政府机关向地产、金融、医疗、教育、汽车、生产制造、批发、食品、高校、互联网机构等各个行业全面覆盖。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 新《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新《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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