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证与外交认证在办理机关、工作程序、证明对象、证明范围和标准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外交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对本国的公证文书或发往本国使用的外国公证文书或其他公文书上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鉴的真实性给予证明的活动。根据国际惯例,外交认证只起对外介绍公证文书或其他公文书制作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使公证文书或其他公文书发生域外的法律效力。 我国办理外交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我国驻外使领馆、代办处以及驻有外国领事馆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公证文书经我国外交部门认证后,转文书使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也可经我国驻文书使用国的使领馆认证后,再申请该国外交部认证。 根据维也纳领事公约和国际惯例,国家间可以相互免除认证、单方免除认证或对部分文书免除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可直接发往免除认证的国家使用。 |